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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首调药品定价权 OTC市场或受影响  DateTime:2007-04-13


 4月6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(发改委)公布了“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”,调整34种药品价格定价权限。其中10种药品调至国家定价目录,24种药品下放至地方定价目录。据悉,这是医保目录2005年调整以来发改委首次根据药品分类转换调整定价目录。
 在定价权限药品目录中,氯霉素滴耳液等10种药品由原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调整进入发改委定价目录,此10种药品属于已由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》转为处方药的中西药品。而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24种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》内已转为非处方药的中西药品,调整进入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。对于将药品定价权限下放到地方可能造成的影响,有企业代表认为,这个新政将影响到整个非处方药市场,甚至会促使该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。 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及其会员企业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,他们曾对定价权调整作出强烈反应,并专门递交了一份正式报告,提出相关建议。
  据非处方药协会秘书长王伟介绍,企业希望发改委缓行非处方药价格管理新政,并在正式出台前细化具体实施办法等。该协会认为,部分药品定价权下放可能带来3种后果:同样的产品在经各省不同定价后造成的差异将使市场受到影响;各地重复审批会带来资源性浪费;企业负担加剧等。该协会建议,参照目前国家对于医保乙类非处方药品种管理模式的经验,由产品生产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性价格,上报至国家发改委,由国家发改委在综合各方意见后发布指导价格,然后各省物价部门在国家指导价的一定幅度内进行调整定价。而对于那些双跨品种,王伟表示,“我们希望至少能够把那些双跨品种依然改为由国家统一定价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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